(2005年1月22日财务部令第25号发布依据2017年12月4日《财务部关于修正<注册管帐师注册方法>等6部规章的决议》第一次修正依据2019年 3月15 日《财务部关于修正<注册管帐师注册方法>的决议》第2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标准注册管帐师注册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管帐师法》及相关法令,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请求注册成为注册管帐师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管帐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管帐师协会”)担任本地区注册管帐师的注册及相关管理作业。我国注册管帐师协会对省级注册管帐师协会的注册管理作业进行辅导。
注册管帐师依法执作业务,应当获得财务部一致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管帐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管帐师证书”)。
第四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并在我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作业2年以上者,能够向省级注册管帐师协会请求注册:
(一)参与注册管帐师全国一致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确定或许查核具有注册管帐师资历。
第五条请求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置,自惩罚履行完毕之日起至请求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管帐、审计、企业管理或许其他经济管理作业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置、免职以上处置,自处置、处置决议收效之日起至请求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撤消注册管帐师证书的处置,自处置决议收效之日起至请求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管帐师证书而被撤消注册,自撤消注册决议收效之日起至请求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管帐师业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纪超越70周岁的。
第六条请求人请求注册,应当经过其地点的管帐师业务所,向管帐师业务所地点地的省级注册管帐师协会提交注册管帐师注册请求表(附表1):
(一)请求人基本状况;
(二)请求人出具的契合注册条件的许诺;
(三)请求人地点管帐师业务所出具的请求人在该管帐师业务所专职从业的许诺。
请求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当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信息或许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信息。
请求人为外国人的,应当一起提交护照和签证信息以及《外国人作业许可证》信息。
第七条请求人和地点的管帐师业务所应当分别对请求资料内容的真实性担任。
第八条省级注册管帐师协会应当在受理请求的作业场所将请求注册应当提交的资料目录及要求、准予注册的程序及期限,以及不予注册的景象予以公示。
第九条省级注册管帐师协会收到请求人提交的请求资料后,应当对其进行方式查看。
请求资料不彻底或许不契合法定方式的,应当当场或许在5个作业日内一次奉告需求补正的资料及内容。
请求资料彻底、契合法定方式的,应当受理其注册请求。
第十条省级注册管帐师协会受理或许不予受理注册请求,应当向请求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据。
第十一条省级注册管帐师协会应当对请求资料的内容进行查看,并自受理注册请求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作出准予或许不予注册的决议。20个作业日内不能作出决议的,经省级注册管帐师协会担任人同意,能够延伸10个作业日,并应当将延伸期限的理由奉告请求人。
第十二条省级注册管帐师协会作出准予注册决议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向请求人颁布注册管帐师证书。
省级注册管帐师协会应当自作出准予注册决议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议和注册管帐师注册存案表(附表2)报送财务部、我国注册管帐师协会存案,抄报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务部门”)并将准予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性报刊或许相关网站上予以布告。
第十三条省级注册管帐师协会作出不予注册决议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5个作业日内书面告诉请求人。书面告诉中应当阐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奉告请求人享有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十四条财务部依法对省级注册管帐师协会的注册作业进行查看,发现注册不契合本方法规则的,应当告诉省级注册管帐师协会撤消注册。
第十五条我国注册管帐师协会和省级注册管帐师协会应当对注册管帐师的任职资历和执业状况进行监督查看,必要时能够进行实地查看。
第十六条注册管帐师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地点地的省级注册管帐师协会撤消注册,回收注册管帐师证书:
(一)彻底损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置的;
(三)自行中止履行注册管帐师业务满1年的;
(四)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管帐师证书的。
对因前款第(四)项被撤消注册、回收注册管帐师证书的人员,由省级财务部门给予正告,并向社会布告。
第十七条请求人及其地点管帐师业务所出具虚伪请求资料的,由省级财务部门对请求人、管帐师业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管帐师)给予正告,并向社会布告。
第十八条省级注册管帐师协会作业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注册的,或许对不具有请求资历或不契合法定条件的请求人准予注册的,由省级注册管帐师协会撤消注册,回收注册管帐师证书。
第十九条被撤消注册的人员能够从头请求注册,但有必要契合本方法第四条规则条件,而且没有本方法第五条规则所列景象。
第二十条注册管帐师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地点地的省级注册管帐师协会刊出注册:
(一)依法被撤消注册,或许撤消注册管帐师证书的;
(二)不在管帐师业务所专职执业的。
第二十一条省级注册管帐师协会应当将刊出注册的决议抄报财务部和地点地的省级财务部门、我国注册管帐师协会,并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将刊出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性报刊或许相关网站上予以布告。
第二十二条注册管帐师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管帐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则,由财务部或许地点地的省级财务部门给予正告;情节严重的,能够由财务部或许地点地的省级财务部门暂停其执作业务或许撤消注册管帐师证书。
财务部和省级财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置法》及有关规则实实施政处置,并将行政处置决议抄送我国注册管帐师协会和注册管帐师地点地的省级注册管帐师协会。
第二十三条遭到行政处置,或许被撤消注册或刊出注册的当事人有贰言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各省级注册管帐师协会及其作业人员在展开注册管帐师注册作业中,存在违背本方法规则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管帐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督查法》《财务违法行为处置处置法令》等国家有关规则追查相应职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以及按照互利准则承认的外国人请求注册,按照本方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自本方法实施之日起,《注册管帐师注册批阅暂行方法》〔(93)财会协字第122号〕、《外籍我国注册管帐师注册批阅暂行方法》(财协字[1998]9号)、《〈外籍我国注册管帐师注册批阅暂行方法〉的补充规则》(财会[2003]34号)一起废止。
(附表1—2省略)